客户注册的“七弦琴”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与“VINA”“LYRE”(可译为七弦琴)等27 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。我方抗辩,商标近似判断,含义仅起辅助作用,不能脱离读音及外形因素而单独影响混淆可能性的认定。商标近似判断,应当基 于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水平和认读习惯。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我方观 点,成功帮助客户获得“七弦琴”商标的注册。本案入选2020 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评选典型案例...